增加、变更操作员IC卡办事指南

(2008-04-17)

(一)业务说明

企业已经持有法人卡,需要使用出口收汇、出口退税、进口付汇、网上支付、增值税、公路口岸等业务,可增加或变更操作员IC卡,并办理相应的授权业务。

 

(二)业务流程

1、企业到电子口岸广州分中心(以下简称“广州分中心”)领取2号表,按表格背面指引正确填写,并加盖企业公章后,连同制卡所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广州分中心办理,并缴交增加或变更制卡费用;

2、广州分中心核对资料无误后,收取企业资料的复印件及法人卡作录入数据用,交还原件,并向企业发放“申办业务受理回执”(以下简称回执);

3、递交资料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后,企业可用电话方式询问操作员IC卡卡号,凭卡号、《报关注册登记证书》原件、《组织机构代码证(副本)》原件、回执及相关业务证书到主管外汇管理局和广州海关进行审批(可不按顺序)

4、审批完成后,企业持回执、《组织机构代码证(副本)》原件或《报关注册登记证书》原件及领卡人身份证原件到广州分中心领取法人卡及操作员卡。

注:

1、若变更操作员IC卡重新制卡时出现卡芯片损坏的情况,须由企业自行负责缴交新卡费用重新制卡。

2、企业应按上述流程并带齐所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各部门进行审批。

3、企业应在递交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领取法人卡及操作员卡,逾期企业的相关电子资料将自动删除,如须使用则要重新办理手续。

4、请自行检查企业主管海关是否为广州海关。

 

(三)所需资料

1)《组织机构代码证(副本)》原件及复印件;

2法人卡(须在有效期内并告知正确密码)

32号表(按照表格背面指引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);

4单位证明(内容须包括:办理业务类型、涉及卡类持卡人姓名、卡号、经办人姓名、经办人身份证号码)

5核销员证或核销员培训回执原件及复印件(核销员与操作员须为同一人);

6操作员IC卡持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
7同一企业内需变更持卡人的旧操作员IC卡(仅限于变更操作员时递交)

8)经办人身份证原件。

 

(四)办理时间

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,下午13001700

周五上午9001200,下午13001500

 

(五)办理地点及电话

地点: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(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)4423427窗口

联系电话:业务热线020-38920170